为进一步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了相关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压实文物安全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将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出借单位要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评估出借必要性等并加强全流程监督。借用单位需落实文物使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文物行政部门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文物现状和场馆条件评估: 文物保存现状评估:出借单位应评估拟出借文物保存现状,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其是否适宜展出和运输,考虑材质脆弱等风险因素,重点评估修复部位稳定性。保存状况不佳、易受损文物不得出借。 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条件评估:出借单位要考察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条件,其设施设备、展陈环境等应符合文物保管、展出要求,不达要求的单位不得出借文物。规范履行法定程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在出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出借单位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无需报送纸质文件。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在拟出借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出借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展览大纲等材料可随申报文件上传。 文物借用期限与收回:文物借用到期后应及时收回,出借单位需在藏品管理系统中填写收回信息。如需续借应提前办理手续。同一件文物连续借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规避时限要求。超期未收回的,出借单位应督促催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收回。强化全流程管理: 明确工作要求:出借单位应与借用单位签订文物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用途、安全责任等。不得由第三方代为办理借用文物点交接手续。 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要加强对文物运输包装公司和陈列展览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遴选资信良好的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健全文物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借用文物,评估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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